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26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壹教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路湖南商学院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670B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创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茅屋湾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HUA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壹教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创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创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创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3618.9元(含执行费7344.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03618.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