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21222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1100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734726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753076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辽0102民初2122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并于同日申请解除保全,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