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21222号
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110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佳,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沈阳泓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