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财保4180号
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753076252。
法定代表人:杨学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卢国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秀岛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83XY。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
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305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韬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