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1816号
原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辉,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
被告: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富春硅谷创智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中安亚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