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52号
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金港大道**月星家居广场C319-C320。
法定代表人:吴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