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82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申请人:滕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星。
被申请人:***远城镇规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水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唐臣。
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远城镇规划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远城镇规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强城乡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远城镇规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静超
人民陪审员 蔡祥华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