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374号
原告:江阴市周庄恒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江阴市周庄恒达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周庄恒达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周庄恒达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