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7154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苏,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975元,合计5100元,已由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