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大道609号月星家居广场C319-C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11日,******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豪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