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38号
申请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27922099791。
法定代表人:郎鹏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柱,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市**区东二路253号18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273788X。
法定代表人:徐朝兰,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3执恢132号案件中的案款1650227.737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3执恢132号案件中的案款1650227.7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