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民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22)甘29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22)甘29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