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6756号 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樱花街5号综合孵化区一号软件基地7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生,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生,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61元,由郑州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