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民初118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6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黄龙镇**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诉被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送达《交费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未按通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