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3210号
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领取执行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领取执行款等)。
被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黄龙镇小峡口。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诉被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87元减半收取3693.5元,由原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全 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