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2032号
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黄龙镇小峡口。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市九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