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3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天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锁成,男,汉族,1951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
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给付管材款69101.00元,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分别在太白县农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32862.00元,在太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靖口信用社47867.49元,总计80729.49元,本院裁定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项全部领取,执行费123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利龙
审判员 蔡宏涛
审判员 屈振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