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12号
申请人: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9750603B,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信息港。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4792Y,住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9336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渭滨区XX路XX号院商业用房(在12593361.20元范围内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93361.20元(开户行:长安银行宝鸡金陵支行,账号7060000015011201020006341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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