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827号 申请保全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65-5室(上海***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1268号主楼1楼西侧房屋,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71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35471.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435471.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