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35号
申请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LJQ7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65-5室(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内)。
被申请人:无锡融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61NFE4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1588号17号楼402室(城铁惠山站区)。
申请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融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融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3147元的财产。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融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3147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墨设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