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

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商保字第1045-1号
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花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20米金石大厦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冻结、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财产80万元;
二、续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