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

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1财保563号
申请人: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沂南县县城花山路68号。
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40万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