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

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商保字第1045-2号
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花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20米金石大厦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生效的裁判驳回,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沂市胜格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