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

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3民初4591号 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65727650Q,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与历山路交汇处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5125426E,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镇峙密山居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361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沂水县峙密山居宾馆楼中央空调项目的供给及安装工作,合计价款为403620元;后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又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沂水县峙密山居接待中心中央空调项目的供给及安装工作,合计价款为393880元,两次合同款共计797500元。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一年后,将全部合同款付清,但截至目前,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现仍剩余361174元未付,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6日,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格力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沂水县峙密山居宾馆楼中央空调项目设备的供给及安装工作,合计价款为403620元;2019年6月23日,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签订《格力空调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沂水县峙密山居接待中心中央空调项目设备的供给及安装工作,合计价款为393880元,两次合同价款共计797500元。后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入场安装,于2019年12月10日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设备总额的30%给乙方。(第一次付款)2、全部末端设备及人员进入工地后付至设备总额的80%给乙方。(第二次付款)3、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正常一周后,付至结算总额的95%给乙方(第三次付款)4、设备安装完毕一年后,甲方支付合同结算额货款(合同总额的5%),至此全部合同款付清。”另查明,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货款313476元。还查明,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实际安装的空调总价款为6746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空调设备的供给及安装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尚欠货款371174元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11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自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一年后即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沂南县通圆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1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1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3359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山东琅琊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陈淑峰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