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290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3)陕0802民初3872号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23】8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及榆阳区法院起诉,***作并案审理。***的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师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