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1445号
原告:西安路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户,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西安路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路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路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 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