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6280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拴,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拴劳动争议经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1日做出榆劳人仲案字[2020]第95号裁决书,被告**拴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陕0802民初576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旭
202008026280XXXXXXXXXXXXXX8513195809205612XXXXXXXXXXXXXXX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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