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687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1.3646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局、房屋管理、车辆管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81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