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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81执保687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81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1.3646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局、房屋管理、车辆管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81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