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222民初560号
原告: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注册号:360222600024648。
经营者:聂安,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租住在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群,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以被告已同意支付租赁费及其他损失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原告浮梁盛景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姚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余晔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