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4140号
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繁,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福全。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及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原告是将被告位于上海市中谊路工程的垃圾进行外运,由此可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并非位于奉贤区,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忠华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