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357号之一
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7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军,男,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繁,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4室A座。
法定代表人:蒋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欣,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知含,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