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4室A座。
法定代表人:蒋福全。
被执行人:上海***身会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2758号113室。
投资人:依宾。
申请人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身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3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上海***身会所应支付申请人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20,081元及2021年1月15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仲裁费人民币11,519元。因被申请人上海***身会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身会所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7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以执行不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348号仲裁调解书、申请书、调查材料等证据佐证。
因申请执行人暂以执行不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松青
审 判 员 黄文蔚
审 判 员 吴永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峰
书 记 员 孙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