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347号
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168号7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4室A座。
法定代表人:蒋福全,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百仁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垃圾清运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垃圾清运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催讨,尚余人民币33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依法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玮
审判员 沈旭军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