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民初2845号 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4室A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109,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委托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21日分别向案外人**、**转账10万元及9,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承诺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若逾期还款承担律师费损失。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花费3,000元律师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两份《借款协议》、两份《付款委托》、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前述事实。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及主张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恪守义务。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现借款期间已经届满,被告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当属违约。关于律师费损失,属《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损失类型,且费用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