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567号
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178,145.8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XXX4,作为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2,178,145.8元额度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