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2814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老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老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华梦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