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圣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渑池县圣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05民初2130-2号
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渑池县圣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渑池县圣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62.5由原告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奕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