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217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胡筱奎、王海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胡筱奎、王海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已查封的房产为轮候查封,银行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智 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