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2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弟),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号。
负责人:***,该服务部负责人。
原告****被告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主张两种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保险合同,并要求二被告在不同法律关系内一起赔偿。在本院释明后,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