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和平、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10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区。
申请执行人周和平与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和2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满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