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和平、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理人:王一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区。
申请执行人周和平与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和2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期满后仍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超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5000元(其中赔偿款113012.12元、迟延履行金9392.88元、诉讼费820元、执行费17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区(2015)鄂**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