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信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信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信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信德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审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