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鑫三色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3293号
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谈有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色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3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