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圆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圆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青海圆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青海圆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1元,退还上诉人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上诉人青海园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