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5220号
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
负责人:郭峻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凯,系该公司物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锴,系该公司物业副主任
被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徐海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薛正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诉被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海中物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如古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平 林
书 记 员 袁 中 方
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