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782号之一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湟中县李家***家庭牧场,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经营者:***。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草业”)与被告湟中县李家***家庭牧场(以下简称“**家庭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兴草业于2022年11月15日以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案。经审查,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兴草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庭牧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拟定于2022年11月25日进行宣判,但因本市主城区采取居家工作生活等措施,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侯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