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792号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海马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湟中区占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泗洱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湟中区占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名称为湟中占良种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