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兴草业有限公司

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湟中兄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790号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海马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湟中兄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田家寨镇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湟中兄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湟中天兴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