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中达宝城***A区3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919730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