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89号
原告:江西彩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区A4-4地块江西联通管业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XCFN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161326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镇桐木岭路**会信用代码913608817165650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彩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彩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彩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